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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动文物健康监测和智慧利用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制度汇编

发布日期:2026-06-10    作者:     来源:     点击:

不可移动文物健康监测和智慧利用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2026修订版)

编制单位:星空电竞(StarSkySports)

联合组建单位: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


目  录

制度一 运行管理办法

制度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制度三 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制度四 安全与保密管理办法

制度五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制度六 档案管理办法


制度一

不可移动文物健康监测和智慧利用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可移动文物健康监测和智慧利用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运行管理,提高中心自主创新能力和工程化技术水平,保障中心建设目标顺利实现,依据《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星空电竞(StarSkySports)科研平台管理办法》及中心组建方案,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全体固定研究人员、流动研究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以中心名义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中心以星空电竞(StarSkySports)为依托单位,与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建,为非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建设地点设在星空电竞(StarSkySports),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四条 中心坚持"开放、共享、协同、规范"的运行原则,重点围绕不可移动文物云平台技术、不可移动文物智能预测技术、不可移动文物智慧应用技术三个研究方向,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与人才培养。

第五条 中心依托砖石质文物智慧化保护利用技术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等省部级平台,统筹使用依托单位提供的实验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资源,实行资源共享、开放运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依托单位、联合组建单位及合作单位代表组成,是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中心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二)审议中心研究方向调整、重大项目立项和重大事项变更;(三)聘任或解聘中心主任、副主任,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四)审议中心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绩效考核结果;(五)决定中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由主任提议临时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八条 中心设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负责审议中心的研发方向、技术路线和重大技术事项,对中心学术水平与成果质量进行评价和指导,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咨询评议活动。

第九条 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报管委会审定。中心主任、副主任不得在其他科技创新载体兼任主任、副主任或研发带头人。

第十条 中心主任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管委会决议,全面负责中心日常运行管理;(二)组织编制并实施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提名副主任、研究室负责人,聘任和解聘中心固定研究人员;(四)统筹管理中心经费、仪器设备和科研条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经费支出;(五)组织中心年度考核,向管委会和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六)代表中心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技术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中心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应研究方向或专项工作,主任空缺或不能履职时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二条 中心设办公室,挂靠星空电竞(StarSkySports)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文秘会务、人事考勤、资产管理、经费台账、档案管理、安全环保、信息公开等日常事务,承办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中心按三个研究方向设置研究室,实行研究室负责人(学术带头人)负责制。研究室负责人负责本领域研究任务的组织实施、团队建设和运行管理,对中心主任负责。

第十四条 中心人员分为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固定人员由中心聘任、相对稳定;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联合培养研究生、企业合作技术人员等,按项目或课题实行期限管理。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中心实行年度计划与年度总结制度。各研究室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中心办公室汇总、主任审核后报管委会审议;每年一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中心实行例会制度。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决定日常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中心实行目标责任制。中心与管委会签订年度建设任务书,研究室与中心签订年度目标任务书,明确年度研究任务、成果产出、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开放共享和安全保障等考核指标。

第十八条 中心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作为人员续聘、岗位晋升、绩效分配和项目推荐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年度任务的研究室和人员,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中心实行开放运行。鼓励与高校、科研院所、文博单位和企业开展联合研发、人才互聘、仪器共享和技术服务,服务湘南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文物保护事业。

第二十条 中心接受依托单位和省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按要求如实报送统计数据、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和有关材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心人员实行聘任制。固定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考核合格者可续聘;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解聘或调整岗位。

第二十二条 中心人员进入须填写登记表,明确研究方向、岗位职责和考核目标;人员退出须办理工作交接、资产清退、数据移交和档案交接手续,经中心办公室确认后方可离岗。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员进入中心开展研究或试验,须由中心人员提出申请,经研究室负责人和中心主任批准,并接受安全教育和保密教育、签订安全与保密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中心联合培养研究生由中心与相关高校、企业共同确定培养方案,明确指导教师、研究任务、知识产权归属和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心人员职称评聘、岗位考核、绩效分配中,其参与中心平台建设、成果转化和开放共享服务的工作实绩,按依托单位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为保障中心运行提供必要的实验场地、仪器设备、网络与信息化条件和运行经费;中心实验场地、仪器设备纳入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中心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调拨、维修和报废,按依托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并建立中心资产明细台账。

第二十八条 中心经费来源包括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依托单位和联合组建单位配套资金、科研项目经费、技术服务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中心信息化平台、监测系统和数据资源实行统一建设、统一维护,保障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中心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研究任务完成情况、高质量成果产出、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人才培养、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经费使用合规性、安全与保密、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 考核采取研究室自评、中心办公室复核、管委会审定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并在中心内部通报。

第三十二条 对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开放共享和安全运行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中心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各类项目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中心其他管理制度,造成资产损失、数据泄露、安全事故、学术不端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暂停项目经费使用、解聘或报请依托单位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及依托单位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制度二

不可移动文物健康监测和智慧利用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心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促进科研资源开放共享,支撑不可移动文物健康监测与智慧利用领域的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湖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及星空电竞(StarSkySports)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中心及依托单位可供中心使用的、单台(套)原值在十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以及三维激光扫描系统、MTS结构加载与测试系统、元素分析仪器、航拍无人机系统、工业机器人多功能应用实训考核设备等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遵循"统筹规划、开放共享、有偿使用、安全第一"的原则,在优先保障中心研究任务的前提下,面向校内外开放。

第四条 由省级财政经费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开放共享范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中心办公室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共享目录编制、平台信息维护、预约调度、收费结算、统计报送和考核评价。

第六条 各研究室负责本室所辖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指定仪器设备管理员,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第七条 每台(套)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持证操作"制度,明确管理人、操作规程、开放机时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 中心将大型仪器设备信息纳入星空电竞(StarSkySports)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公开仪器名称、型号规格、主要功能、技术指标、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预约方式。

第三章 共享范围与开放要求

第九条 中心大型仪器设备面向校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文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开放,优先保障中心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和人才培养任务。

第十条 纳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应保证必要的对外服务机时;对使用率高、需求集中的仪器设备,应通过预约排班提高共享效率。

第十一条 因涉密、涉及文物本体安全或技术秘密等原因不宜对外开放的仪器设备,须经中心主任批准并报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可不纳入对外开放范围。

第十二条 鼓励中心人员利用大型仪器设备开展对外技术服务,承接文物测绘、结构安全监测、病害识别与数据处理等委托业务。

第四章 预约与使用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实行预约制。使用人应提前提交使用申请,说明使用目的、样品或对象、使用时段和安全保障措施,经仪器设备管理员确认后安排机时。

第十四条 使用人须经操作规程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授权后方可独立操作;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开机操作。

第十五条 使用人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实填写使用记录,内容包括使用人、使用单位、使用起止时间、样品或对象、仪器运行状态及异常情况等。

第十六条 使用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或故障,使用人应立即停机、保护现场并报告仪器设备管理员,不得擅自拆卸或维修。

第十七条 校外单位使用中心大型仪器设备,须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委托测试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数据安全要求、知识产权归属和安全责任。

第五章 收费与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依据仪器设备原值、运行成本、维护费用、耗材消耗和人工成本等核定,经中心主任审核、报依托单位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 共享服务收入纳入中心经费台账统一管理,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耗材补充、功能开发、人员绩效和管理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中心人员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使用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的,可按中心规定享受费用减免或优惠;具体减免办法由中心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共享服务收费应使用依托单位统一票据,严禁私自收费、体外循环和设立"小金库"。

第六章 维护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按国家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保证量值准确可靠;检定校准证书纳入设备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负责编制年度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发现故障及时报修,做好维修记录;重大故障须报告中心办公室和中心主任。

第二十四条 涉及特种设备、激光设备、放射性装置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仪器设备,操作人员须持相应资质证书上岗,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使用无人机开展航测作业,须遵守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事先办理飞行手续,避开禁飞区域,落实飞行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使用场所应落实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磁、防静电和用电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施。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中心每年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包括对外服务机时、服务单位数量、服务收入、完好率和使用记录完整性等。

第二十八条 对开放共享工作成效突出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和研究室,中心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在后续设备配置和经费安排上予以倾斜。

第二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共享、虚报共享数据、擅自对外收费、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或数据丢失的,中心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制度三

不可移动文物健康监测和智慧利用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研究任务顺利实施,依据国家及湖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星空电竞(StarSkySports)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星空电竞(StarSkySports)科研平台管理办法》,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心名义或由中心人员依托中心申报、承担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以及中心自主设立的开放基金和培育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遵循"目标导向、分级负责、过程可控、绩效优先"的原则;科研经费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分级审批、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科学真实性、实施进度、经费使用合规性和成果产出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承担项目申报组织、立项登记、进度跟踪、中期检查、验收协调、成果统计和档案归档等工作。

第六条 中心主任负责项目申报的审核推荐、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权限范围内的经费审批;重大事项报管委会审议。

第七条 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及经费实施监督管理;中心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申请书和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按预算使用经费、提交进展与结题材料,并对合作单位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中心围绕不可移动文物云平台技术、不可移动文物智能预测技术、不可移动文物智慧应用技术三个研究方向,组织凝练选题,统筹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十条 以中心名义申报的项目,申报材料须经中心办公室形式审查、中心主任审核同意后,按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报送;涉及联合申报的,应事先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经费分配和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立项批复、任务书(合同)和预算方案报送中心办公室登记建档,纳入中心项目台账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自主设立的开放基金项目和培育项目,实行发布指南、自由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公示立项的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重复申报内容实质相同的项目;已获资助的项目不得就同一研究内容重复申报同级或上级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进度安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研究目标和技术指标。

第十五条 中心实行项目进展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或中期检查材料,并同时报送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中心审核后按程序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批:(一)变更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二)调整实施周期;(三)变更参与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四)项目终止或撤销;(五)其他影响项目目标实现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项目调整实行分级审批。一般调整由中心主任审批;涉及主要研究内容、考核指标或参与单位变更的,须报管委会审议并报项目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中心定期组织项目进展交流,对进度滞后、经费使用异常的项目进行督促和帮扶;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项目,及时按程序办理延期、变更或终止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形成的原始数据、试验记录、检测报告、设计图纸和软件代码等,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收集整理,按规定归档。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中心建立经费台账,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一)设备费: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二)业务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三)其他支出:与项目研究、平台建设和成果转化直接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二十二条 经费支出实行分级审批:单项支出在二万元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在二万元(含)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还须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单项支出在五万元(含)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还须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单项支出在十万元(含)以上的,还须报校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核签字制度,明确经办、管理和监督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按项目管理部门和依托单位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办理;设备费预算调剂、间接费用调剂等重大预算调整须报中心主任审核。

第二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国家及项目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终止、撤销的,已拨经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心接受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实行事前预警、事中核查、事后审计的全过程管控。

第六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验收材料并申请验收;中心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和协调服务。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材料应包括:项目任务书(合同)、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测试与检测报告、经费决算表、成果清单及佐证材料、用户使用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成果登记、知识产权申请和相关资料归档手续;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限期内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取得的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专著等成果,应标注中心名称及项目编号,作为中心绩效考核和成果统计的依据。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中心配合依托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开展项目抽查、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价,如实提供账簿、凭证、合同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对截留、挪用、虚列支出、虚报冒领、违规转拨经费、擅自调整预算、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等违规行为,中心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经费使用,并报请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数据、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等科研诚信问题的,按国家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项目管理部门规定和依托单位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制度四

不可移动文物健康监测和智慧利用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安全与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安全管理与保密管理,保障人员安全、文物安全、仪器设备安全和数据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星空电竞(StarSkySports)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全体人员以及在中心实验场所、野外作业现场和信息化平台上开展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 安全与保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四条 中心主任是安全与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研究室负责人是本室安全与保密工作直接责任人;中心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全组织与责任

第五条 中心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责任范围和考核要求,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第六条 各研究室设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室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报告、安全教育和应急联络等工作。

第七条 全体人员上岗前须接受安全教育和保密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场所或参加野外作业;外来人员须由中心人员陪同并登记。

第八条 中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知识培训和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 实验室与作业现场安全

第九条 实验室应保持整洁有序,通道畅通,严禁堆放杂物和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实验场所吸烟、饮食和留宿。

第十条 涉及结构加载试验、模型试验、材料试验和传感器标定的,须编制专项安全方案,明确荷载限值、防护距离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气瓶、高温高压装置的,须严格执行采购、领用、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登记制度,实行专人专柜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激光类仪器设备须划定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识,作业人员佩戴相应防护用品,严防激光对人眼和皮肤造成伤害。

第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传统村落和野外现场开展测绘、监测、取样和检测作业的,须事先取得文物主管部门和产权(管理)单位的许可,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有关规定,不得触碰、刻画、损坏文物本体,不得擅自改变文物现状。

第十四条 野外作业实行审批和报告制度,须提前报批并告知作业地点、路线、人员和返回时间;野外作业不得少于两人同行,并按规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使用无人机开展航测作业,须遵守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事先办理飞行手续,避开禁飞区和人员密集区,由持证人员操作。

第十六条 登高作业、临边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须采取可靠防护措施,配备监护人员,严禁违章作业和疲劳作业。

第四章 设备与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和特种设备实行持证操作,未经授权不得操作;设备使用前后须进行状态检查并如实记录。

第十八条 中心监测系统、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实行账号分级授权管理,账号不得转借共用,重要操作留痕可追溯。

第十九条 中心数据实行分类管理,重要数据须定期备份,采取本地与异地相结合的方式保存,防止数据损毁和丢失。

第二十条 涉密数据、文物本体的高精度测绘数据、点云与影像数据、结构安全监测数据,不得在连接互联网的终端设备上处理和存储,不得通过公共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和公共云盘传输。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心保密事项包括:(一)不可移动文物测绘成果、点云与影像数据、结构安全监测数据和病害评估结论;(二)未公开的专利技术方案、软件源代码、算法模型和试验数据;(三)项目申报材料、评审资料、合同文本和合作方商业秘密;(四)依托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心根据事项的敏感程度确定知悉范围,实行最小化授权;涉密资料的查阅、复制和携出须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移动存储介质、计算机硬盘和图纸等,须专柜存放、专人保管;销毁涉密载体须履行审批手续并由两人以上监销。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地理信息的测绘成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提供、公开和共享前须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五条 中心人员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参加展览展示、接受媒体采访和开展对外宣传,涉及中心数据的,须经中心保密审查,不得泄露涉密信息和合作方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中心与外单位开展合作、接受外来人员访问学习或聘用流动人员的,须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心人员离岗、调离或项目结束时,须清退全部涉密载体和中心数据,办理保密交接手续,并继续履行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六章 检查与应急

第二十八条 中心实行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实行闭环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报告中心主任和依托单位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中心制定火灾、触电、机械伤害、化学品泄漏、野外突发情况和网络安全事件等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或失泄密事件,当事人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报告中心办公室和中心主任;中心按规定及时向依托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暂停实验或取消使用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授权操作仪器设备或违规作业的;(二)擅自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或安全隐患的;(三)违规使用、传输、存储涉密数据的;(四)擅自对外提供中心数据的;(五)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或失泄密事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制度五

不可移动文物健康监测和智慧利用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提升中心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专利技术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及星空电竞(StarSkySports)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全体人员以及以中心名义或利用中心条件完成的各类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维护、保护和运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三)技术秘密、试验数据和算法模型;(四)论文、专著、教材、标准和技术报告;(五)商标、名称标识和数据成果;(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智力成果权。

第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遵循"鼓励创造、依法保护、规范管理、促进转化"的原则,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创造与转化并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中心办公室是知识产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设知识产权专员,负责知识产权的申报审核、台账管理、费用缴纳、合同审查、纠纷处理和宣传教育。

第六条 中心主任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决策,审议专利申报、成果转化和重大知识产权纠纷处置方案,重大事项报管委会审议。

第七条 各研究室负责本领域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检索、成果披露组织和技术交底书质量把关。

第八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知识产权创造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技术交底书撰写、审查意见答复、成果披露和保密义务履行。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九条 执行中心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中心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技术资料、监测数据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依托单位星空电竞(StarSkySports);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由中心与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单位联合组建、共同出资或合作研发完成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由合作协议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合作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管理和运用同时遵守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中心人员完成的与中心研究方向无关、未利用中心条件的智力成果,其权属按个人智力成果认定,但不得侵犯中心的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访问学者和流动人员在中心期间完成的智力成果,其权属按入学协议、聘用协议或合作协议确定;未作约定的,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第十四条 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和技术服务合同签订前,须明确已有知识产权的归属、新增知识产权的权属、使用许可范围和收益分配比例。

第四章 申报与维护

第十五条 中心人员完成技术方案后,应及时向中心办公室进行成果披露,提交技术交底书;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公开发表论文、参加展览、公开演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技术内容。

第十六条 中心办公室组织新颖性检索和评估,形成申报意见,经中心主任审核后,按依托单位规定程序报送专利申请。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需要申请保密专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中心对拟申报专利实行质量把关,优先支持具有转化前景的技术方案申请发明专利;对重复性高、缺乏新颖性的申请不予推荐。

第十九条 专利授权后,中心办公室负责年费缴纳提醒和台账更新;发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审查意见、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导致权利丧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专利年费缴纳前,中心办公室会同发明人进行评估;对无转化前景、无技术价值的专利,可提出放弃维持方案,经中心主任批准后办理放弃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年费等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心运行经费或依托单位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中列支;费用分担按依托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运用与转化

第二十二条 中心鼓励专利技术成果转化运用。转化方式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作价投资入股、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等。

第二十三条 专利转让和实施许可须进行价值评估或者协议定价,履行公示和审批程序,签订书面合同;涉及国有资产的,按国家和依托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合同须经中心办公室审核、中心主任批准,并纳入中心合同台账管理;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转化收益的分配按国家和依托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保障发明人或团队的奖励和报酬比例,具体比例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心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应如实披露技术状态,不得损害中心依托单位声誉和合法权益,不得私自转让、许可中心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 中心建立知识产权转化台账,将专利授权、专利转让、技术合同到账经费等数据纳入年度绩效统计。

第六章 保密与风险防范

第二十八条 中心人员在论文发表、成果参展、学术交流和技术演示前,须进行专利性审查,避免技术内容公开导致新颖性丧失。

第二十九条 中心人员在项目申报、技术交流和对外合作中,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技术方案、试验数据和算法模型。

第三十条 中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在项目研发和产品开发中应进行侵权风险检索,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发现中心知识产权被侵犯或者中心被指控侵权的,当事人应及时报告中心办公室,由中心统一研究处置,不得擅自对外表态或者处置。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PCT国际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标准发布以及实现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的团队和个人,中心按依托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在年度考核和项目推荐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对隐瞒成果、私自转让、擅自放弃专利权、未及时缴纳年费导致权利丧失、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泄露技术秘密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奖励、暂停经费使用、解聘或者报请依托单位依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制度六

不可移动文物健康监测和智慧利用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中心运行、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和历史查考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星空电竞(StarSkySports)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在管理、科研、建设、成果转化和对外服务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形成谁归档、集中保管、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主任对档案工作负总责;中心办公室归口管理档案工作,设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各研究室设兼职档案员,负责本室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

第二章 档案的种类与归档范围

第五条 中心档案分为下列门类:(一)文书档案;(二)科研项目档案;(三)仪器设备档案;(四)财务会计档案;(五)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档案;(六)文物监测与测绘数据档案;(七)人事档案;(八)声像与电子档案;(九)安全与保密档案。

第六条 文书档案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的文件、中心管理委员会和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材料、中心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管理制度、请示批复、会议纪要、统计报表和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等。

第七条 科研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报书、立项批复、任务书(合同)、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材料、测试与检测报告、原始记录、验收(鉴定)材料、成果清单及佐证材料、结题决算表等。

第八条 仪器设备档案包括:购置申请与审批文件、招标文件与采购合同、验收报告、使用说明书与合格证、检定校准证书、使用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和报废处置文件等。

第九条 财务会计档案包括:经费预算、经费台账、收支凭证、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合同、票据存根、审计与检查报告等。

第十条 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档案包括:技术交底书、专利申请文件、受理与授权通知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转让与许可合同、转化收益分配材料、获奖证书和成果登记材料等。

第十一条 文物监测与测绘数据档案包括:文物本体基础资料、点云与影像数据、监测原始数据、数据处理成果、病害评估报告、预警与评估结论、现场作业记录和现场照片影像等。

第十二条 人事档案相关材料包括:人员聘任与解聘文件、岗位职责与考核材料、培训记录、安全与保密承诺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等。

第三章 保管期限与归档要求

第十三条 中心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三十年、定期十年三种。涉及中心沿革、重大事项、知识产权权属和文物本体基础资料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第十四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签署完备、字迹清晰、载体耐久;电子文件应当格式规范、元数据完整、可读可用。

第十五条 文件材料形成后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文书档案于次年三月底前集中归档;科研项目档案于项目验收后三个月内归档;仪器设备档案于设备验收后一个月内归档;会计档案按会计年度归档;文物监测与测绘数据档案于项目或年度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归档。

第十六条 归档时应当编制移交清单,由移交人和档案管理员双方核对签字;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管理员应当退回并限期补充完善。

第十七条 档案应当按门类分类、按年度编号,编制案卷目录和卷内文件目录,做到目录清晰、实体有序、账实相符。

第四章 保管与安全

第十八条 档案应当存放在专用档案柜(室),落实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防磁、防光、防尘等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和安防设施。

第十九条 电子档案应当实行多套备份,采取本地备份与异地备份相结合、在线备份与离线备份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测载体的可读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 涉密档案和涉及文物本体安全的数据档案,应当单独存放、专人保管,查阅利用须经中心主任批准,严格执行保密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发现破损、霉变、载体失效等情况及时采取修复和复制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利用与开放

第二十二条 中心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查阅涉密档案须经中心主任批准。

第二十三条 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借出的,须经中心主任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限期归还,不得转借、涂改、抽换、污损和拆卷。

第二十四条 外单位查阅利用中心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中心主任批准;涉及知识产权、文物本体数据和涉密事项的,不予提供或者仅提供经脱敏处理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中心积极推进档案数字化,建立电子目录和全文数据库,提高利用效率;数字化成果的开放利用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六条 利用文物监测与测绘数据档案对外提供服务、发表成果或者开展合作的,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地理信息和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移交、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七条 中心人员调动、离岗、退休或者项目结束前,应当办理档案交接手续,清退全部档案资料,经档案管理员确认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

第二十八条 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由中心办公室组织鉴定,提出继续保存或者销毁意见,经中心主任批准后实施;对仍有查考价值的档案应当延长保管期限。

第二十九条 销毁档案须编制销毁清册,由两名以上人员监销,监销人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第三十条 中心应当按照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规定,定期向学校档案馆移交应当进馆的档案,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章 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中心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拒不归档或者归档不完整的;(二)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的;(三)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涉密档案的;(四)擅自销毁档案的;(五)违反档案利用规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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